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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对孵化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由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主要为入驻其中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入孵企业)服务的科技创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分为创业型孵化器(一级孵化器)和产业型孵化器(二级孵化器)。创业型孵化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拥有科技成果(项目)但还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小型科技企业;产业型孵化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拥有科技成果并已经完成小试、中试并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四条  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负责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享受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孵化器,可以向发改局提出认定申请: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创业型孵化器的注册资本应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孵化器可以使用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产业型孵化器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孵化器可以使用的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二)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对入孵企业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70%以上,拥有具备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上,拥有具备孵化器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占总人数20%以上。

(四)以自有房产或租赁房产从事孵化器经营的,房产权属应无争议。创业型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产业型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

(五)入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面积的70%以上,并具有不低于总面积5%的共享面积。

(六)孵化器应当具备网络、培训教室、多功能会议室等服务设施,同时可为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项目融资、项目咨询、物业管理和市场推广等多方面的创业服务。

(七)孵化器应设有孵化专项资金并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创业型孵化器的孵化专项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产业型孵化器的孵化专项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见下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