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西南州政府采用听证方式审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社会反映效果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生效施行,这是一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重要法律。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好这部法规,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新方式,增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监督行政执法和促进“官民”和谐,黔西南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于8月3日下午采取听证会方式,公开审理一起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并于8月4日上午公开宣布了复议决定。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对这次听证会给予高度重视,委派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并邀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贵州电视台、贵州日报、当代贵州、法制生活报及黔西南电视台、黔西南报社等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旁听和采访。听证会由黔西南州政府法制办主任、州政府行政复议办主任田大宝同志主持,听证会进行了三个多小时。首先由本案的申请人晴隆县莲城镇东北社区四组、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第三人晴隆县水泥厂和晴隆县经贸局进行陈述,然后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在此阶段,举证责任主要由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承担,同时申请人社区四组和第三人也在听证会上列举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所列举的每一份证据都由当事人各方共同进行质证,并当场进行认证。在辩论阶段,各方均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各方作最后陈述。听证会结束后,州政府法制办及时进行了评议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于次日上午向当事人公开宣布了行政复议决定。该案的基本案情是:1973年,晴隆县革委会决定筹办晴隆县国营水泥厂,征用了申请人晴隆县莲城镇社区四组(原东街四队)的6.3亩土地,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四条规定:水泥厂如办下去,土地问题由水泥厂单方管理,如因其他原因停办,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无权管理土地,仍由生产队收回。但协议报经莲城镇革委会、莲城区革委会、县革委会审批过程中,第四条被全部涂掉作废,并注明:原第四条已涂掉作废,土地问题今后交国家处理。该协议由晴隆县革委会、镇革委会、莲城区革委会、水泥厂筹备小组和原东街大队四小队负责人盖章认可。水泥厂筹建小组于1974年元月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土地征地费2261元后,晴隆县水泥厂在该土地上建厂生产水泥。 2003年,晴隆县政府晴府专议〔2003〕15号专题会议记要决定关闭水泥厂,由经贸局牵头处理善后事宜。现第三人晴隆县水泥厂已停业,其善后事宜正由第三人经贸局牵头处理过程中,水泥厂也还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法人登记。故申请人晴隆县莲城镇社区四组以原协议水泥厂停办后,土地应由其收回为由,主张争议土地的权属。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经过调查,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晴府函〔2007〕29号《关于对晴隆县水泥厂与莲城镇东北社区四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认为:水泥厂是当时经县革委会批准建立的地方国营企业,水泥厂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义务,兑现了应当给东街四队(申请人前称)的土地补偿款,其权属已发生了改变。故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双方争议的6.3亩土地所有权属国有,使用权归晴隆县水泥厂。该案经过听证审理后,行政复议机关黔西南州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具备处理该案的行政主体资格。第三人晴隆县水泥厂原系国营企业,其建厂时征用申请人社区四组的集体土地现应属国家征用,虽然征地协议不规范,但征地事实清楚,征地行为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费用已按当时标准付清,土地已实际交付作建厂使用,且事隔已三十余年,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的。”的规定,争议地应属于国有。第三人晴隆县水泥厂虽然在2003年被政府行文关闭停业,但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尚未注销其企业法人登记,所以其未丧失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将争议地的使用权明确归第三人晴隆县水泥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政府晴府函〔2007〕29号《关于对晴隆县水泥厂与莲城镇东北社区四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此次听证会的主要特点:一是充分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特别是对申请人方,体现在:1、在申请人无力请律师代理出席听证会的情况下,州政府行政复议办与州司法局协调,由州司法局指定律师,免费为其代理,出席听证会为其陈述、为其辩论;2、在听证会上充分保护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允许其多轮陈述和作辩论发言;3、在质证中对被申请人所举的每一份证据,都交申请人核对,并充分听取他们的质证意见。二是各方当事人对此次听证会都十分重视。申请人方除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会外,还选派了4名群众代表参与旁听。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指派副县长张颖、法制办副主任郭长龙到会履行听证义务。第三人晴隆县水泥厂的负责人魏石平、经贸局的负责人孙琮乔均委托代理人并出席了听证会。县长出席“民告官”的听证会,在该州的行政复议活动和行政诉讼中从未有过,表明被申请人晴隆县政府对此次听证会的高度重视。三是新闻媒体给予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贵州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贵州日报、当代贵州等多家媒体单位均派记者参与旁听和现场采访,之后,中央电视台十二频道《中国法制报道》栏目,贵州电视台和黔西南电视台新闻栏目、《人民日报》、《贵州日报》及其它新闻媒体也及时进行了报道。另外州政府还组织州直30多个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和一些单位的领导约五十余人到会参与旁听。实践证明,此次采用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分满意。在听证会结束后,申请人晴隆县莲城镇社区四组代表人对采访的记者说:听证会为他们提供了与被申请人当面陈述、辩论的机会,听证的过程公正、民主,十分满意。在宣布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虽然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不服,但对该案的审理过程及州政府法制办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晴隆县张颖副县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参加此次听证会受到很大的启发和教育,我们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否则就会丢面子,政府就会没形象。参加采访报道的各新闻媒体记者也高度赞扬,认为听证会客观公正,十分精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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