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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 阳 市 小 河 区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小府办发〔2010〕3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规范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
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向
区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做好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8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报送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政府的公文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收文、登记,并按业务分工交各科(室)办理。
(三)各部门内设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行文上报;遇有紧急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直接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四)辖区范围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由区属企业主管部门或业务对口部门负责企业公文的办理。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经区属企业主管部门或业务对口部门行文上报。
(五)不得将应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六)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部门办理及批请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领导批示件,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办理,及时向区政府报送办理情况,并附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并报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
(七)中央、省、市各部门主送我区对口部门,抄送区政府的文件,各有关对口部门应积极主动办理。由中央、省、市级两个部门以上联合下达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在我区的对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或代拟文稿报区政府。
(八)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代区政府起草或请求区政府批转、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
(九)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必须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将不予处理;“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须做到一文一事。
(十)“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属地职责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先行与相关部门或办事处会签后再报或者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或未能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依据,再向区政府呈报。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不得报送区政府。
(十一)部门之间征求或会签文件时,除区政府或主办部门有专门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限未回复或未沟通商定回复时限的,主办部门可视其为无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十二)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信函等方式报送。呈报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科室)应统一审核,务必做到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洁。所有上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用纸须采用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标准A4型纸张。
(十三)报送涉及国家机密的公文,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报送程序上报,同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和序号。
(十四)各单位代区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之前应先送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五)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须给区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注明时限要求,尽快报送。
(十六)区政府办公室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报送的公文,实行退文重报制度。由秘书科通知报文单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重新报文,并做好登记。
二、公文承办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按照业务分工以及公文办理的有关要求负责办理。
(一)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请示”,由秘书科统一编号、登记后办理。秘书科收文后,填写公文处理签,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主任或主任、副区长或区长审批。传批完毕,由秘书科做好登记并留存复印件,将领导批示原件转报文单位及相关单位办理。
(二)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对秘书科按业务分工交办的公文有异议的,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注明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返回秘书科。确因业务交叉秘书科无法确定承办科室的,呈报分管主任商定或办公室主任审定。
(三)各报文单位自公文送达之日起,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区政府办公室转请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并按转办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反馈时限自收文后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并按要求及时办理。对交办的市级以上文件要作为急件认真、及时办理。
(五)各单位办理公文的回复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文稿)应当以单位名义上报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不得以机关内部科室的名义回复。
(六)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公文报送和承办工作给予指导,不定期对报送区政府公文情况进行检查,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七)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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