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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筑小安监管字〔2010〕10号
                                                                      
 
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区内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决定于2010年4月24日至5月1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0年4月24日至5月1日
二、活动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3、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针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手机短信、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教育。
三、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四、宣传标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工作·健康·和谐。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五)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六)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七)学习职业病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八)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九)遏制职业病,预防是关键。
(十)关爱农民工,防治职业病。
(十一)防粉尘,戴口罩。
(十二)防噪音,戴耳塞。
(十三)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四)为了您的健康,请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示。
(十五)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手段。
(十六)女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办黑板报、开辟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召开职工会议等形式,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各单位要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情况(包括召开会议次数及参加人数、宣传栏或黑板报期数、张贴大小标语条数、悬挂横幅数、受教育人数等)于5月10日前报区安监局。
 
 
 
小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