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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区级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区级研发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科技局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验收组织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和邀请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一般不少于2人,专家名单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建议,经区科技局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邀请。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 研发资金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时间内进行。需要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在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前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一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的书面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区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研发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区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七条 研发资金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拟邀请验收专家建议名单及其他有关验收资料。
(二)区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表、专家建议名单及验收资料后,书面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主持部门于验收工作开始前,将验收方式和验收时间通知被验收单位(即项目承担单位);
(四)研发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区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八条 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
(三)区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七)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八)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计划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以会议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可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组应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统一下达《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河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验收证书由区科技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区科技局公章。
第十七条 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计划项目进度要求形成年度计划项目结转计划,作为年度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列入年度区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局将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